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受到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损害,要求赔偿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主管部门处理,要求造成污染损害的一方赔偿损失。受损害一方应提交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受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
受污染损害的损失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单价、计算方法,以及养殖或自然等情况;
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签证;
尽可能提供受污染损害的原始单证,有关情况的照片,其他有关索赔的证明单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