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的公务人员或指派的人员,有权登临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有关设施,进行监测和检查。包括:

采集各类样品;

检查各项防污设备、设施和器材的装备、运行或使用情况;

检查有关的文书、证件;

检查防污记录簿及有关的操作记录,必要时可进行复制和摘录,并要求平台负责人签证该复制和摘录件为正确无误的副本;

向有关人员调查污染事故;

其他有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