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企业和作业者在每季度末后十五日内,应按主管部门批准的格式,向主管部门综合报告该季度防污染情况及污染事故的情况。 固定式平台和移动式平台的位置,应及时通知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