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未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倾倒费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海域派出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倾倒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一百一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