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 第八十四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