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二十七条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