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 第二章 防止海岸工程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 第七条 第二章 防止海岸工程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七条 建造港口、油码头,兴建入海河口水利和潮汐发电工程,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产资源。在鱼蟹回游通道筑坝,要建造相应的过鱼设施。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