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 第二章 防止海岸工程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 第八条 第二章 防止海岸工程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八条 港口和油码头应当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和废弃物的接收和处理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污器材和监视、报警装置。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