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本法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致人伤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完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 , 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