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战争行为;
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完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 , 由第三者承但赔偿责任。
战争行为;
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完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 , 由第三者承但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