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发生污染损害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要求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向主管部门提交报告。该报告应能证实污染损害确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所列的情况之一,并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