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和海滨风景游览区,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的确定,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