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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及资源,防止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第三条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海洋环境,并有义务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和海滨风景游览区,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海洋特别保…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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