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 第五章 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条 载运有毒、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洗仓水和其他残余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船舶污水排放的规定进行,并如实地记入航海日志。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