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应当备有油类记录簿。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用证书》,或提供其他财务信用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