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 第五章 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七条 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应当设有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不足150总吨的油轮和不足400总吨的非油轮,应当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