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后2个月内应予以答复。经审查批准的应签发倾倒许可证。

紧急许可证由国家海洋局签发或者经国家海洋局批准,由海区主管部门签发。

特别许可证、普通许可证由海区主管部门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