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