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直接责任人,主管部门可处以警告或者罚款,也可以并处。 对于违反本条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致人伤亡的直接责任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