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行为,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提供证据,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损害有成绩的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