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岛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海岛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遭受破坏。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