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五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第六条 海岛的名称,由国家地名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和发布。 第七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岛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海岛保护意识,并对在海岛保护以及有关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