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排放。 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禁止在无居民海岛弃置或者向其周边海域倾倒。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