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在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限制建筑物、设施的建设总量、高度以及与海岸线的距离,使其与周围植被和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