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依法缴纳使用金。但是,因国防、公务、教学、防灾减灾、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测绘、气象观测等公益事业使用无居民海岛的除外。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