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限期缴纳;在限期内仍拒不缴纳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