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