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第四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