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 第三十条 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