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养殖用海十五年;

拆船用海二十年;

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