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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五节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五节 电子运输记录

第八十二条 电子运输记录,是指承运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电子通信方式发出,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信息,包括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和不可转让电子… 第八十三条 承运人和托运人协商一致,可以签发、使用电子运输记录。 第八十四条 电子运输记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八十五条 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除符合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包括可转让性信息和转让程序。 第八十六条 经承运人和托运人、运输单证持有人协商一致,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之间可以互相转换。
第八十一条 目录 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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