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 经承运人和托运人、运输单证持有人协商一致,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之间可以互相转换。
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互相转换,应当注明转换的说明信息,保证记载内容转换前后一致。单证形式的转换不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完成转换后,原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运输记录随即失效。
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互相转换,应当注明转换的说明信息,保证记载内容转换前后一致。单证形式的转换不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完成转换后,原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运输记录随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