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一节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包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十四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章规定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证明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以及将货物的保险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或者类似条款无效。此类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该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在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和义务之外,增加其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