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船舶建造或者修理费用时,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船舶,并就该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建造或者修理的船舶时消灭。

船舶留置权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后于船舶优先权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