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二章 船舶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四节 第二章 船舶 第四节 船舶留置权 第三十条 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船舶建造或者修理费用时,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船舶,并就该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造船人、修船人留置船舶满六十日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船舶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船舶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十二条 在留置期间,船舶被法院扣押并拍卖、变卖的,不影响船舶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