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三百零八条

第三百零八条 国家支持开展国际海运事务合作,推动海运业健康发展。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海上运输和船舶建造相关领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