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同一船舶设立两个以上船舶抵押权的,其清偿顺序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船舶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受偿;

船舶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船舶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担保的债权比例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