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当事人起诉或者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撤销、变更救助合同:

合同在受胁迫或者危险情况的影响下订立,并且合同条款显失公平;

根据合同支付的救助款项明显过高或者过低于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