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百八十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对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内遇险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船舶与船舶以外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之间发生的救助关系,适用本章的规定。

除本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关于撤销或者变更救助合同和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关于防止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损害的规定外,本章其他规定仅在救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