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除船舶共有人另有约定外,以共有船舶设立抵押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船舶按份共有的,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

船舶共同共有的,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船舶共有人设立的抵押权,不因船舶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