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六章 租船合同 第二节 航次租船合同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章 租船合同 第二节 航次租船合同 第一百三十三条 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 因出租人的过错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