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六节 货物交付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九十四条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六节 货物交付 第九十四条 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留置相应的货物。 运输单证载明运费预付或者类似性质声明的,承运人不得以运费未支付为由留置货物,但是收货人为托运人的除外。 第九十三条 目录 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