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六节 货物交付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九十三条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六节 货物交付 第九十三条 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 收货人已经行使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权利但是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理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第九十二条 目录 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