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二章 船舶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船舶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第八条 船舶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船舶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承租人应当按照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并收回融资租赁船舶。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