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八条 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应当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未通知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
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收货人应当在非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七日内或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十五日内,向承运人提交书面通知;未提交的,适用前款规定。
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已经与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联合检查或者检验的,无需就所查明的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提交书面通知。
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收货人应当在非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七日内或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十五日内,向承运人提交书面通知;未提交的,适用前款规定。
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已经与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联合检查或者检验的,无需就所查明的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提交书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