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承运人交付货物,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签发记名提单的,凭提单向记名收货人交付;
签发指示提单的,凭提单向被背书的提单受让人交付;
签发不记名提单或者签发指示提单经空白背书的,凭提单向提单持有人交付;
签发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向电子运输记录的持有人交付;
其他情形,凭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向收货人交付。
签发记名提单的,凭提单向记名收货人交付;
签发指示提单的,凭提单向被背书的提单受让人交付;
签发不记名提单或者签发指示提单经空白背书的,凭提单向提单持有人交付;
签发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向电子运输记录的持有人交付;
其他情形,凭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向收货人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