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承运人交付货物,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签发记名提单的,凭提单向记名收货人交付;

签发指示提单的,凭提单向被背书的提单受让人交付;

签发不记名提单或者签发指示提单经空白背书的,凭提单向提单持有人交付;

签发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向电子运输记录的持有人交付;

其他情形,凭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向收货人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