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三章 船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船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