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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一节

第三章 船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第三十二条 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 第三十三条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 第三十四条 船员的任用和劳动方面的权利、义务,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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