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三章 船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船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