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2.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一百七十二条 2.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船舶”,是指本法第三条所称的船舶和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二) “财产”,是指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 (三) “救助款项”,是指依照本章规定,被救助方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救助报酬、酬金或者补偿。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目录 (一)